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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经济纠纷咋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身陷爱河,双方在经济上有些牵连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一旦浪漫的爱情化为泡影,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经济纠葛又该如何处理? 在浙江打工的小伙子张力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近日,他将成都的前女友李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在恋爱期间向自己索要的钱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李莎莎在双方恋爱期间有不当得利,因此判决其退还张力26500元。 结婚为由女友索钱上万 张力向法院诉称,他和李莎莎于2003年6月认识,很快两人便坠入爱河。因他此前一直在浙江打工,也有一些积蓄,女友每次向他开口要钱,他都慷慨解囊,从来没有戒心。 2003年底,他和心爱的女友一道前往浙江工作地,女友以准备结婚为由,索取他的工资报酬9300元。春节刚过,女友又向他索要1万元。不久,张力又分三次从浙江寄给女友共计8000元。当年8月份,李莎莎以上学为由再次开口要钱,张力二话没说,又寄给她6000元。此后不到两个月,李莎莎又在他的工资卡上私自取走3500元。 2004年10月7日,两人的关系终于走到了尽头。回首这次时间不足一年半的爱情短跑,沮丧的张力终于明白,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并非感情而是金钱。一怒之下,张力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在恋爱期间向自己索取的财物共计38800元。 法庭审理录音成“铁证” 在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李莎莎矢口否认恋爱期间有不当得利,她也从来没有向男友索要任何财物。但张力有“铁证”在手———包括双方当时谈话时的录音磁带,自己在浙江当地办理的实名制存折,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交易返回结果,以及成都工资卡的存取记录等。 尽管李莎莎对张力提交的录音磁带予以否认,但司法鉴定的结论却是,录音的谈话参与人分别与两个样本录音的人员(张力和李莎莎)声音相同。二人的谈话录音不但成为该案的有力证据,又与其他几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因而张力提交的大多数证据最终被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张力诉称其女友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3月分别领取的9300元和10000元,由于李莎莎只认可7000元和8000元,而张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遂按李莎莎认可的金额确定。另外,对于张力提出给李莎莎的学费6000元和其他费用2000元,由于在录音磁带上对方没有对此款项的认可记录,且张力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确认。最后法院裁定,李莎莎应退还的总金额为26500元。 专家说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法律专家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专家指出,如经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则应依法返还。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法律专家认为,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与婚后夫妻间财产分割不同,处理方法一般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实习生吴军本报记者余义勇 分手之后再起纠纷 董先生与曹小姐于2005年6月相识后,一见钟情,坠入爱河。2005年8月初,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十分恩爱。2006年9月27日,两人以共同名义在某小区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614元,余款90000元由董先生于2007年3月7日在某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该房屋进行抵押。2007年8月,董与曹因感情不和分手。2007年10月6日晚,两人因财产归属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曹女士自愿将其名下的该小区的房屋产权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董先生。后因双方未履行协议,董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曹女士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余荣斌法官(庐山区人民法院)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曹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圆满解决了该起房屋权属纠纷。 同居情侣共同买房 分手引发房产纠纷【案例】 姗姗和阿俊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小两口”在市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阿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阿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外地的小刘,两人一见钟情。阿俊便想法调到了小刘所在地的某单位,他决定和姗姗分手,提出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他到新地方另筑爱巢。 阿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阿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阿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姗姗的名字,而且阿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 【评析】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姗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提醒】 同居期间慎重理财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分手后的财产纠纷,由于往往只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而并非协议,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两人未婚同居,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没有签订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 现如今,热恋中的男女共同买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倘若日后分手,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配。而如今也有不少分手后的男女为这一问题所苦恼。 江岸区的刘先生与女友恋爱将近5年,两年前,他们联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款15万由二人共同支付,贷款也由二人共同偿还,本打算将来结婚之用,但一个月之前由于感情破裂,两人最终分手。